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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

2016-07-13 14:21:00 浏览:3776



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


  一、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1.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2.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3.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考试大纲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一般在考试前一年的12月份至考试当年的1月份左右公布。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4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四、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3.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4.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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